关于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评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55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保障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评估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客观分析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加快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和企业反映集中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等突出问题,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深入查找问题症结,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举措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二)坚持针对性与操作性相统一。科学确定我市评价指标,既保证与所代表领域突出问题高度相关,能够全面、系统、综合反映各区市营商环境,又确保指标含义明确,能够依靠问卷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抓取等方式获得真实准确数据。

三、评价内容和方法

参照世界银行和发改系统、统计系统有关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主要为“企业开办”“办理施工许可”“获得信贷”“缴纳税费”“政府采购”“社会服务”“劳动力市场监督”等7个方面、22个子项目。待全国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后,再采用国家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采取电话调查、现场问卷调查、抽取案例等形式,调查了解具体办事环节所涉及部门审批和相关供电、银行等企业服务的实际时间、办理成本、申请材料件数和满意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营商环境评价专项行动专班,统筹推进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评价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专班成员单位要精密筹划,协调推进,其他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实施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做好指标体系的设计、样本采集、数据分析和评估评价等工作,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反映我市营商环境的真实状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及专班成员单位,共同设计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可根据调查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市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包括确定评价范围、调查对象、抽样方式、问卷制作及发放、组织电话调查、形成评估分析报告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的必要环节。

专班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评价工作要求,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向市统计局提供调查样本库,并协调与本领域指标相关的其他部门共同做好评价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各区(市)新开办企业情况,青岛银监局负责组织驻青银行提供青岛辖区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所有新授信内资企业情况,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提供各区(市)完成办理施工许可的企业情况,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各区(市)办理缴税业务的新增企业情况,市教育局负责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情况,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优质医疗资源情况,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提供写字楼租金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政府采购企业名单和会计中介机构情况,市司法局负责提供律师中介机构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情况,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负责提供居民收入、人口、租金、企业营业收入以及部分中介机构情况等。以上单位提供的信息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办理时间、负责人和业务办理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评价内容的,根据指标体系需要随时调整充实。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资料的搜集和报送,在人力、物力、财力、工作安排等各方面给予保障与支持,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