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海纳云意向签约18.6亿 引爆青岛数字经济

发布日期:2020.08.28

为切实加快国家火炬计划泉州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建设步伐,努力建成国内研发能力强、规模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福建省政府批准、泉州市政府投资开发的省级开发区,充分享有我省赋予泉州市的所有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关于大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若干规定》等,还可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政府扶持和促进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泉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资金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以及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开发区的决定》、《关于调整充实品牌奖励政策的通知》、《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等优惠政策。

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纳税的电子信息企业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由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并承担综合管理服务。

二、项目用地、企业租、买厂房及进驻孵化基地场地优惠政策:

(一) 用地优惠:可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按照优质、优先的原则供地,并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惠基准地价10%,该优惠均采用先收后退的办法,优惠条件经确认后,报管委会批准,由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款收取部门兑现优惠地价。

(1)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竣工投产时土地投资强度超过该行业投资管理强度控制指标最低值的30%。项目是否具备本条款的优惠条件,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确认。

(2)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后18个月内投产,并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超16万元的。项目是否具备本条款的优惠条件,由区财政局确认。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惠基准地价的20%。

(1) 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级新产品的;

(2)经省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3)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项目是否具备条款2的优惠条件,由开发区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确认。

(4)如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约定情况不符,项目转产或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其优惠自动失效,项目业主应补交获得的优惠地价差。

(二)租、买用厂房优惠政策:新入区的电子信息企业租用或购买厂房及配套设施的,通过科经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审核,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租赁期间为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年纳税达8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前二年采取租金补贴优惠方法,即第一年由开发区财政给予租用企业每月2.5元/平方米的补贴,第二年每月2元/平方米的补贴。企业租用超过半年未开工生产者不予补贴。

2.购买闲置厂房,企业年纳税达到80元/平方米及以上者,根据企业实际购买建筑面积给予购买企业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补贴。如企业10年以内变更经营范围,不再经营电子信息产业者,收回购房补贴。

(三)入驻孵化基地场地优惠政策: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孵化期限一般为3年,确有需要的,经审批最长可延2年。在孵化期间,可根据需要租用孵化基地的生产经营用房,第一、二年免交租金,第三年按市场价减半缴交,第四、五年全额缴交;留学人员还可申请生活用房。

三、产业扶持:

(一)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至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还税收由企业用于研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至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还税收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促进科技进步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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