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2

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强市之基、转调之要、富民之本。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创新集成,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社会创新、促进大众创业,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努力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微企业“铺天盖地”、创新型企业“开天辟地”的良好局面,现就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培育重点,明确发展目标

(一) 市场主体总量快速增长。2017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增长15%,达到115万户。其中,各类企业总量达到46万户,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40∶60,每万人拥有市场主体数达到1250户。到2020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各类企业总量达到75万户,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50∶50,每万人拥有市场主体数达到1500户。

(二) 市场主体质量明显提升。一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数量稳步增加。2017年,全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户,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500户。到2020年底,全市“四上”企业总量达到1.2万户,较2016年底提高37%。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增长。2017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00户;到2020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000户。三是企业上市实现新突破。2017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5户、新三板挂牌公司25户;在中国证监会排队待审的公司达到10户、在青岛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公司达到15户。到2020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60户,新三板挂牌公司突破300户;每年在中国证监会排队待审的公司达到15户、在青岛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公司达到20户。二、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三) 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涉及高危、污染、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一律实行“先照后证”,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准入障碍。放宽企业住所限制,实施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无需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住改商证明等材料,创业者凭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放宽企业经营限制,支持企业自主选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总部经济。放宽集团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设有不少于3家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集团公司登记。实施“一址多照、席位注册”,对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功能的机构,允许其采取席位注册制,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功能区)

(四)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冠“青岛”行政区划使用企业名称。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取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申报名称、经营范围、承诺经营住所,即可当场申请、当场发照。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整合20个部门证照信息,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在保留纸制材料登记基础上,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实现企业登记“无纸化、零见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功能区)

(五)激发创业主体活力。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对除创业者本人外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和支持外省市青岛籍民营企业家、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士兵和科技人员返乡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功能区)

三、推动转型升级,支持做大做强

(六)引导扶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特点,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许可经营证件,且仍在有效期内,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场所不变的,可在转型升级企业中继续使用。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个转企”3年内商务项目审批给予优先安排。对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个转企”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功能区)

(七)全力推进“小升规”。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引导鼓励外地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成为属地法人企业。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加强与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功能区)

(八)积极开展“规改股”。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双升”战略,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转型升级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各类企业和公司改制成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大力支持“四上”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全市每年完成企业规范化公司改制500家左右,新设和改制股份有限公司100家左右,力争完成“四上”企业改制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50家左右。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各级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旅游发展、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分别牵头做好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业、资质内建筑业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改制工作,各区(市)、镇(街道)按属地原则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金融部门在银行授信、工商部门在商标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功能区)

(九)大力推动“股上市”。建立股份制公司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和动态跟踪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精准服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制定具体合作措施,争取对青岛企业上市给予支持。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青岛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青岛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功能区)

(十)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区市、功能区)

(十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筛选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经单位批准后,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加快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市、区(市)两级财政对其有关项目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功能区)四、强化要素支撑,夯实发展保障

(十二)强化金融支撑。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银企对接专项行动,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纳入对接重点,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申贷率不低于上年度同期水平。对小微企业单列贷款资源和信贷计划,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倾斜,在年初单列的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配套相应信贷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帮扶机制,对正常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各区市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转贷、续贷等融资难题。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避免个别银行机构单独行动而加大企业债务风险。深化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依法可以抵质押的林权、水域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商位使用权、排污

权、应收账款、动产、仓单、景区门票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优化完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政策措施,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登记注册便利化机制,营造良好的基金招商环境。支持企业债券融资。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奖励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双创”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功能区)

(十三) 强化财税支撑。加大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落实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制度。完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引入的符合条件的外地优质项目,市财政按参股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子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子基金投资本市辖区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其管理公司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或将一定比例的引导基金增值收益让渡给管理公司和社会出资人。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化营改增改革,增值税税率减至17%、11%和6%三档;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功能区)

(十四) 强化民间投资支撑。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打破民间投资壁垒,确保民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面向市场公平竞争。针对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规模、实力等方面实际,每年向社会推出一批建设工程和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及时公布招标结果。成立青岛市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优先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运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各区市、功能区)

(十五)强化企业信用支撑。依法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库,汇集市场主体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信用信息归集和面向社会“7×24小时”公示制度。出台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工作意见,完善信用激励制度,发布典型诚信企业名单,在优先提供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方面给予褒扬和激励。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建立失信惩戒“黑名单”,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功能区)

(十六)强化服务引导支撑。推进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等领域改革,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同城通办”模式,构建全市统一网上审批平台,营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环境氛围,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打通服务群众和企业“最后一公里”,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加快实现“网上多跑路、网下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建设“创业青岛———G2B”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公开惠企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服务举措,展现典型企业风采,为民营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一站式”政策引导服务。建立民营经济景气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运行动态、发展心态和环境生态,助力政策创新、实施精准发力。成立青岛市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心,建立民营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开通民营企业网上服务热线和“专家门诊”,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工商局、市编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功能区)

五、完善工作机制,狠抓推进落实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市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相关工作。各区市要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街道)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基础性作用,层层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落细。

(十八)严格督导考核。将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定期督导检查。每月对各区市市场主体发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探索建立以市场主体总量、质量、结构、发展速度和贡献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工作开展好、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激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监察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察机制,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服务发展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损害投资服务与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及其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十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鼓励各级工商联和商会、协会为企业提供资金、项目、人才、投融资资讯等服务,支持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尊重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尊重企业家和各类创业者,关心爱护产业工人,真—31—

正做到“亲”中有“清”、“清”中有“亲”,共同营造政商关系新生态。

(二十)强化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创业创新在青岛”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促进市场主体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兴业典型经验。组织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物和优秀民营企业家选树活动,深入开展“厚道鲁商”倡树行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新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