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桂教资助〔2020〕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河池市2020年“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
河池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2日
河池市2020年“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资助育人理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更多的获得感,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在受助学生当中大力开展“祖国伴我成长,助学筑梦成才”的资助育人教育,同时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更好地顺利实施,完成市人民政府2020年教育惠民工程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河池市2020年“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祖国伴我成长,助学筑梦成才”。
二、活动时间
2020年5月11日至6月11日。
三、活动范围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段学校(幼儿园)。
四、宣传内容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五)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八)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宣传。
五、活动形式
(一)印发资助政策简介。河池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印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见附件3-5),装订成册并分别发给所属初中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的毕业班学生,确保人手一册。
(二)张贴资助宣传海报。全市从学前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各学校按每校1套把自治区教育厅发下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张贴在校内宣传栏醒目位置。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海报1套在全市各幼儿园内醒目位置张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市各农村小学(含教学点)和初中学校按每校1套进行张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市各初中学校和普通高中按每校1套进行张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市各初中学校和中职学校按每校1套进行张贴;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市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按每校1套张贴。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政策宣传海报,在全市各普通高中按每校1套张贴;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各初中学校、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按每校1套张贴。
(三)开展资助征文活动。在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获得资助的学生当中,开展主题为“祖国伴我成长,助学筑梦成才”的征文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获资助学生当中,开展主题为“励志•诚信•守法”的学生资助政策暨金融征信知识网络竞赛。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开展雨露计划专项宣传活动。在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中,各地、各学校配合当地扶贫部门开展雨露计划“三个一”专项宣传活动,即“一是各初中、高中学校将毕业班学生名单提供给县(区)扶贫部门,查找毕业生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教育、扶贫部门到每所学校召开一场扶贫政策宣讲会,讲解雨露计划扶贫培训政策;二是到各级中学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发放一张雨露计划补助政策宣传单,让贫困学生了解补助内容,补助时间和流程,提高防骗意识;三是每所中学张贴一张扶贫政策宣传版报,从源头上开展宣传”。专项宣传活动中涉及宣传材料由各级扶贫部门提供,各学校负责发放和张贴。
(六)开展印制“两封信”的宣传活动。在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期间,各地、各学校分别编印和发放致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或其家长的两封信,通过情真意切的信件形式将资助政策、防诈骗提醒、助学贷款还款途径等内容传达给广大家长和学生。两封信模版内容另行通知。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除上述活动外,各地各校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
六、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5月11日至18日)。召开工作会议,布置启动“全市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月” 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月19日至6月6日)。
1.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一是确保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在校学生全面了解国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校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政策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二是把学生资助政策前移一个学段进行宣传,印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致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或家长一封信》(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增加当地出台的一些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分别免费发放给所有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毕业班学生。三是将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发到所属学校,并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张贴。四是设立资助政策热线电话,为学生答疑解惑,搭建宣传学生资助政策互动平台。五是组织所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好资助主题征文活动和资助政策知识网络竞赛。
2.中等职业学校。一是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二是组织学生参加资助主题征文活动和资助政策知识网络竞赛。三是大力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雨露计划”等资助政策。四是建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栏,发动师生以多种形式在宣传栏上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成长成才的先进事迹。
3.普通高中。一是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发放《致高中毕业生或家长一封信》。二是组织学生参加资助主题征文活动。三是大力宣传高中免学杂费、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四是建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栏,发动师生以多种形式在宣传栏上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成长成才的先进事迹。
4.初中学校。一是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发放《致初中毕业生或家长一封信》。二是积极配合各级教育、扶贫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成长成才的先进事迹。
5.小学(含教学点)。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并配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6.幼儿园。配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三)调研总结阶段(2020年6月6日至11日)。
为确保宣传活动有效进行,届时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县(区)、各学校(幼儿园)宣传活动现场进行调研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是我市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的重要举措,也是向学生、家长和社会普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知识的重要途径。为了便于活动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教育局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2020年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及市直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制定方案并组织开展活动,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各县(区)、各学校要在宣传月活动期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提供资助政策内容和受助学生成长成才材料,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和专版等方法,将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和优秀受助学生感人事迹传播到千家万户。
(三)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在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中,应及时将工作亮点信息上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结束后,请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进行认真总结,对学生资助宣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要认真制定解决方案及措施,并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个阶段学生都能了解资助政策,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完善,争取再上新的台阶。
(四)及时报送材料。活动结束后,请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将有关材料(包括“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及2-3张图片)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市学生资助中心,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hcsxszzbgs@163.com。报送材料应真实可靠,有根有据,实事求是。
未尽事宜,请与市学生资助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黄海英,电话:2115015。
附件:1.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4.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5.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6.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宣传资料
附件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学前幼儿免保教费)
一、资助对象
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特困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资助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申请程序
(一)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相关材料。
(二)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并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区直幼儿园、市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
附件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一)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民族自治区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程序及评审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二)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发放
(一)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非寄宿生可转入学生校园卡。
(三)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四)通过校园卡形式(含食堂就餐卡、发放食堂用餐券)或现金发放的,由学校填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附件3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上。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
(一)免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
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二)审核认定:
1.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2.普通高中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后,学校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三、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审核认定:
1.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下同)录取的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期入学补助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或者学生资助卡上。
附件4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范围: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审核认定: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递交到学校进行免学费资格审核。
2.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相关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
4.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资助比例:
1.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优先资助享受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三)资助标准: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交;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4.将审批后拟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学生资助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中。
三、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三)申请程序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4.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
(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②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③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年10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4.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到其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6.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通过参加普通高考、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方式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期入学补助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或者学生资助卡上。
附件5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或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3)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4)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2)应征入伍获批的高校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所就读的高校有关部门,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教育部审核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代偿经费下达高校。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二次分配工作地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附件6
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补助对象
(一)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对象:2020年,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2016年以来
脱贫户、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下同)中,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普通高校本科新生扶贫助学补助对象: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2020级新生。
二、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
补助类型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
||
未脱贫户和2016年以来脱贫户 |
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 |
|||
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 |
职业学历 教育 |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20年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 |
每学期补助1500元/生。 |
补助标准由各县自定。 |
扶贫巾帼 励志班 |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20年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女学生。 |
每学期补助2000元/生。 |
||
普通高校本科新生扶贫助学补助 |
2020年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不含当年本科预科新生)取得全日制学籍的新生。 |
一次性补助5000元/ |
||
脱贫监测户可享受与未脱贫户同等补助标准,不受差异化政策限制。 |
补助审核发放流程
(一)各县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有学籍信息的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名单、自治区提供的本科新生名单,组织帮扶干部核实学生在校就读情况。
(二)帮扶干部于2020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1月25日前(秋季学期)出具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在校就读确认书送村委。本科新生仅需帮扶干部出具秋季学期在校就读确认书。
(三)以行政村为单位审核汇总在校就读学生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县扶贫办。
(五)县扶贫办按户籍地同步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六)县财政部门在2020年7月31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庭农户一折(卡)通,本科新生的补助在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县财政部门在2020年7月31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庭农户一折(卡)通【本科新生的补助在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对符合补助条件但未在系统中标注学籍信息的学生,由帮扶干部出具学生在校就读确认书,送村委会审核汇总,交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县扶贫办进行人工校正,落实补助政策,并及时更正信息。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要主动与帮扶联系人联系,如实提供自己在校就读情况,确保精准补助、应补尽补。对提供虚假学籍信息,骗取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